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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多地发生了业主因反对“刷脸”进小区而将物业告上法庭的案件,法院通常会判决物业败诉。以下是相关案例及法律依据:案例一:某物业公司在小区大门安装人脸识别门禁设备,要求全体业主提供人脸信息,并以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业主张某认为存在数据泄露风险,不同意“刷脸”,希望物业公司开通其他门禁方式,沟通无果后诉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要求物业公司为其提供除人脸识别以外的其他合理方式进出小区。案例二:自贡市自流井区某小区业委会为提升小区智慧化安装了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后交由物业公司管理。该系统前门出门可按键或人脸识别,但进门只能人脸识别,后门则出入均需“刷脸”。业主张某拒绝录入人脸信息,只能每次找保安开门或跟随其他业主进出,与物业公司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在张某明确不同意录入人脸信息的情况下,小区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唯一验证方式不妥。经法官释法明理,物业公司新增了刷卡、按键等验证方式,张某撤诉。案例三:顾先生居住的天津某小区物业公司采用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顾先生要求删除其人脸信息并提供其他出入方式,遭物业公司拒绝。顾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顾先生不服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要求物业公司删除顾先生的人脸信息,为其提供其他通行验证方式,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赔偿其维权合理费用6200元。这些案件的判决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此外,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也规定,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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