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观平”的文章强调一视同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两新”)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两新”的重要性
多元主体活力激发
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都有其独特优势。例如,民营企业往往具有灵活的市场应对机制和创新活力。一些科技型民营企业在5G应用、大数据中心建设中的创新成果显著,能够快速根据市场需求推出新的应用场景和服务模式。
对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不同经营主体可以在城市更新、智慧城市建设等多领域发挥作用。国有企业在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方面有着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和稳定性保障;外资企业则可能带来国际先进的城镇规划理念和管理经验,如在绿色建筑、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理念的引入。
资源整合与优势互补
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两新”能够实现资源的整合与优化配置。以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工业互联网为例,国有企业可能在网络基础设施铺设等方面具备资金和政策支持优势,而民营企业中的工业软件研发企业则在软件开发、平台运营方面具有技术优势和创新思维。两者合作可以整合资金、技术、市场等多方面资源,共同构建完善的工业互联网生态。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产业园区建设中,不同经营主体可以发挥各自在产业链上的优势。国有企业可以牵头进行园区的整体规划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民营企业则可以积极入驻园区开展各类特色产业经营,外资企业可能带来高端产业项目和国际化的产业合作机会,共同促进园区产业的协同发展。
一视同仁支持的体现
政策层面
政策制定应具有普适性和公平性。在支持“两新”建设的政策框架下,无论是财政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还是土地使用政策等,都不应区分经营主体的性质而区别对待。例如,对于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数据中心建设企业,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只要符合绿色节能、技术先进等标准,都应给予同等的税收减免或财政补贴。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上,各类符合资质要求的经营主体在获取土地、项目审批、资金支持等方面应该遵循相同的政策流程和标准,不应设置额外的限制条件阻碍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参与。
市场准入层面
要消除市场准入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一些新兴领域,如卫星互联网、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等,应向所有经营主体开放市场准入。不能因为企业性质而限制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进入相关领域的研发、建设和运营环节。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要逐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各类经营主体通过公平竞争参与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效率和质量。
金融支持层面
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支持时应一视同仁。对于参与“两新”建设的各类经营主体,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根据项目的可行性、企业的信用状况等客观因素进行评估放贷,而不是对不同性质的企业设置不同的信贷标准。例如,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新能源充电桩项目融资方面,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如果项目前景良好、风险可控,都应能够获得合理的贷款额度和利率优惠。
在资本市场融资方面,监管部门应确保各类经营主体在上市融资、债券发行等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对于积极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无论是何种所有制形式,都应给予平等的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支持,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促进“两新”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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