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就《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相较现行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新规在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部分参股并购交易可获贷便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具体如下:适用范围:新规进一步拓宽了并购贷款适用范围,在原有的控制型并购交易基础上,允许并购贷款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条件包括单次取得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如果单一并购方已持有目标企业20%及以上股权,单次受让或者认购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贷款比例: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7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30%;参股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6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期限:控制型并购贷款期限延长至不超过10年,参股型并购贷款期限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为不超过7年。贷款集中度管理:针对参股型并购贷款新增了“参股型并购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的30%”的规定。银行展业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银行需满足“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的要求;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资产门槛则进一步提高至“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