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明确裁量权基准定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网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裁量涉及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确定适用原则:网信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划分裁量阶次: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并明确了各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例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的等情形,应当从重处罚。规范罚款裁量标准: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当在法定最低限至法定最高限幅度或者倍数区间低于30%的数额;一般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当在法定最低限至法定最高限幅度或者倍数区间的30%至70%的数额;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当在法定最低限至法定最高限幅度或者倍数区间超过70%的数额。其他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网信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上级网信部门应当对下级网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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