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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科创成长层,上交所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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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6-21 16: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5年6月18日,随着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步制订了两项配套业务规则,并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如下:《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科创成长层》:    明确实施标准及程序:上市时未盈利的科创板公司,自上市之日起纳入科创成长层;在指引发布前已上市且上市后尚未首次实现盈利的科创板公司,自指引发布之日起纳入科创成长层。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两个条件之一的公司,或在指引发布前已上市且上市后尚未首次实现盈利的科创板公司上市后首次实现盈利的,上交所将其调出科创成长层。同时明确了层次调整的操作程序,并就调出标准进行“新老划断”,避免对存量上市公司的影响。    强化风险揭示:科创成长层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实施特殊标识管理,在简称后增加标识“U”。投资者投资新注册的科创成长层企业需要签署专项风险揭示书,但投资存量未盈利企业不受影响。    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要求科创成长层公司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未盈利情况及相关风险,做好股票异常波动的核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持续督导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责任,就企业研发、盈余改善等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等。《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    明确适用范围:发行人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确有必要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预先审阅其发行上市申请。    确定审阅流程:发行人参照正式申报的要求提交预先审阅申请文件,上交所参照正式审核程序开展审阅工作,向发行人和保荐人反馈审阅意见。预先审阅不是企业申请发行上市的必经程序,不替代正式申报后的审核,上交所的审阅意见也不构成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预先确认。    加强程序衔接:发行人可以结合上交所的审阅意见,自行决定是否正式申报。无论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是否经过预先审阅,正式申报后上交所都将严格遵循现有规则、程序和时限要求开展审核工作,不会降低发行上市审核标准。    强化信息披露:预先审阅期间,相关申请文件、预先审阅的过程、结果等不对外公开;正式申报IPO后,发行人不仅要依法依规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还要将预先审阅阶段的问询和回复一并对外披露,接受市场监督。    加强监督管理: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接受上交所自律监管。违反规定的,上交所可以终止预先审阅程序,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此外,上交所还在研究制订关于“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的相关业务规则。该制度主要适用于申请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发行人,鼓励其自愿披露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信息,作为判断市场认可度和成长性的参考因素,但非硬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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